还是那句话,身为报关企业在关键时刻不要“充好汉”

应始终把通关风险放在第一位去考虑

并且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慎评估,不要冒险

在警告!体温计和这类口罩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围一文中

岸谷关务果子老师已经讲解了如何判断口罩和测温枪的医疗器械管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不是做广告,只有这两个品种医院专用且普遍认可有效的

果子都是在京东旗舰店买的,今天我们就用这举例

近期申报“免洗洗手液”的朋友越来越多,但是小编发现绝大多数朋友申报进口时的商品归类可能都是错的。虽然果子在年12月就发布了这篇归类解析——《从一瓶洗手液引发的面膜、湿纸巾商品归类,居然发现了这个》,但是现在看起来虽然结论和过程大体没有问题,但是就细节上解释的还不够到位,今天我就给大家再解释下“免洗洗手液”的归类吧。

01洗手液的分类

洗手液主要分为三类。

(1)清洁护肤型洗手液

此类产品主要成分为表面活性剂,使用时会产生泡沫,需用水冲洗干净,部分洗手液为了避免经常洗手导致的皮肤干燥还添加了一定护肤成分。

(2)抗菌型洗手液

此类产品是在清洁护肤型洗手液的基础上添加了苯酚类物质,宣称具有抗菌、抑菌等作用。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滴露和威露士的抑菌洗手液。

(3)免洗洗手液

此类产品主要以乙醇为基本成分,添加一定成分的氯乙定、过氧化氢等成分,部分还微量添加甘油等成分,特点是不用清洗就可以起到杀菌的作用。

02并非所有洗手液都是洗手液

话不多说,直接看图

大家留意到了吗?左侧的产品标注的是“免洗手消毒液”,右侧则标注的是“抑菌洗手液”。我们也可以发现市面上所有的宣称为“免洗洗手液”的产品都在包装上印刷的是“消毒液”。这是因为GBT-《洗手液》和GB.1-《特种洗手液》中都强调其不适用于非水洗产品。

同时,我们又了解到水洗洗手液无论是否宣传“杀菌、抑菌”功效,其核心都是通过表面活性剂分离人体表面的污渍,然后用流动的水加以清洗以达到清洁的目的。

而在卫生部颁发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对化妆品的定义为: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根据定义,洗手液就有可能是化妆品,也有可能不是。比如当其主要功能是用于消毒而非清洁时(水洗才是清洁)就并不符合化妆品的定义。

从洗手液的角度上,是分为一般洗手液和特种洗手液的(详见前述国标),其中一般洗手液属于化妆品,需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化妆品备案;而特种洗手液不属于化妆品,不用按照化妆品的要求去备案,转而应向卫生部门办理消字头备案。这样就引出一个逻辑关系:洗手液中不包含非水洗产品,但杀菌的洗手液的确属于洗手液的范围,所以免洗洗手液就不能标称为洗手液,只能称之为消毒液了。

就问你郁闷不郁闷

看你还敢把免洗洗手液叫做洗手液

03免洗洗手液的归类

之前我们在《从一瓶洗手液引发的面膜、湿纸巾商品归类,居然发现了这个》中阐述了几个观点:

1、不能归入22.08。因为免洗洗手液虽然乙醇成分占比相对较高,但除此之外还有氯乙定、过氧化氢等其他成分,所以并不符合品目22.08的描述。当然,如果真的有把75%浓度的酒精放在瓶子里面喷在手上冒充洗手液,就另当别论了。

2、不能归入34.01。因为免洗呀,有表面活性剂的才需要用水冲洗嘛,我们看到的所谓免洗洗手液里面都没有表面活性剂的,所以不能归入34.01。

3、不能归入38.08。神马?不是说消毒液吗?为什么不能归入品目38.08呢?这就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问题了。

38.08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四)消毒剂

消毒剂是破坏或不可逆地灭活通常在无生命体上的不良细菌、病毒或其他微生物的制剂。

医院墙壁等或消毒器具,也用于农业上供种子灭菌,或在动物饲料的生产上用以抑制不良微生物。

这里我们认为并不符合品目38.08的范围,虽然看起来免洗洗手液可以用来消毒并且命名为消毒液,但是其主要适用对象是人体而非无生命体,只有类似84消毒液才是针对无生命体的。反过来,大家想一想,日常中没有人用免洗洗手液去消毒碗筷,更没有人用84消毒液洗手,对嘛

。emmmm,这就是现实版的无生命体的解释。

但是,有的人抗议说“在无生命体这个词前面还有个通常呢,说明并不是完全不可以用于生命体,也就是不排除可用于人体。”看上去,倒是很有道理,一般这种情况下我会去翻英文原文,但是通过日常对注释的理解,我看没有这个必要了,我们这么解释:

果子使用最新《电子版品目注释》的全文检索功能检索了下,整本品目注释就只有这么一个“生命体”。而协调制度有个有意思的地方,我上课给他们讲就是放入同一个品目的东西要有共性,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那么既然协调制度只在这里放了一个“无生命体”,一定程度上说明其针对的是本品目所涉及范围而不适用于整个协调制度。

那么反过来考虑在本品目的“生命体”又是什么呢?

仔细看就会发现在抗菌剂、植物调节剂中都是包含“植物”的,对啊,植物也是生命体啊。那么这个“无生命体”四个字放在这里就是为了避免对适用范围进行误解的,它不仅不适用于人,连花花草草

都不适用的意思。反过来,花花草草都不能用,人就用的了

再进一步考虑,即便你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生命体,就是有些人所说的“通常”,那么这个适用范围也不会超过本品目的共同特征。回到上面,这品目里面除了消毒剂以外都没有说可以适用于人体,那么凭什么消毒剂就可以了?最多,这个“通常”可以扩大为虫子啊、植物啊之类的生物而已,而绝不会包含人体[手动猪蹄]。

04揭晓答案

既然上面已经对品目38.08做了个排除,那么根据第六类的归类原则,作为未具体列名用途的非具有化学定义的混合化工产品,应归入品目.。

当然,果子老师也注意到了,海关总署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1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