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件频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年4月至9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了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打击重点、密切协作、行动迅速,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
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汇总了6起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同时,对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现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吕梁市文水县曹某某
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经执法人员昼夜蹲守,年5月21日凌晨,现场查获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9K的运输车辆伙同文水县曹某某正在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经查,运输车辆冀D9K车主李某某通过“货车帮”平台接单,5月20日21时许将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渣运至文水县,由事先联系好的曹某某带路,运至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狗狼沟实施非法倾倒。现场查获非法倾倒疑似危险废物约32.1吨、装载机一辆。文水分局现场对运输车辆和装载机(参与废渣处置)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委托山西龙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倾倒的物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膏状物为焦炉煤气HPF(或PDS法)脱除H2S过程中产生的脱硫膏及脱硫废液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11。
查处情况:曹某某违法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年5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6月20日文水县公安局正式立案,6月24日对曹某某实施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本案网上网下勾连犯罪特征明显,犯罪分子通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2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