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号),突出能效标准引领作用,加快工业能效提升,现组织开展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依据国家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实施范围包括钢铁、焦化、铁合金、电解铝、氧化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原油加工、乙烯、煤制烯烃、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纯碱、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轮胎、黄磷、聚酯涤纶等24个行业。
二、基本要求
(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产品能耗水平不低于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和《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年版)》中的标杆水平。
(三)绿色电力使用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和《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要求并已通过能源计量审查。
(五)已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
(七)近三年来无环保、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按照自愿参与原则,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申请(附件1)。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
(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进行初审,于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意见、企业申请及《年度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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