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的原料和产品多为易燃、易爆、有毒及有腐蚀性,化工生产特点多是高温、高压或深冷、真空,化工生产过程多是连续化、集中化、自动化、大型化,化工生产中安全事故主要源自于泄漏、燃烧、爆炸、毒害等,因此,化工行业已成为危险源高度集中的行业。由于化工生产中各个环节不安全因素较多,且相互影响,一旦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危害性大,后果严重。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而火灾与爆炸的预防离不开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预防化工安全事故,我们来帮你!
一、化工粉体分类
化工粉体可按毒性的危害程度,爆炸性和可燃性粉体,介质腐蚀性3种分类方法分类。
1.1化工粉体毒性危害程度分级
(1)毒性危害程度分级按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执行,详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工程设计中依据表1对化工粉体进行具体分级时,尚需综合考虑工程过程、粉体物料的物理性能等因素的影响。
(3)如工程涉及到多种介质,则应按介质组份中毒性危害程度最大的介质考虑。当某一危害性粉体在介质组份中含量极少时,则由设计单位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
1.2化工粉体爆炸性和可燃性粉体分类
(1)爆炸性粉尘
1.爆炸性粉尘,是指这种粉尘即使在空气中氧气很少的条件下也能着火,呈悬浮状态时能产生剧烈的爆炸。如镁、铝、青铜等粉尘。
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指在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传播的混合物。
(2)可燃性粉尘
1.可燃性导电性粉尘,是指与空气中氧起发热反应而燃烧的导电性粉尘,它的电阻率小于Ω。如石墨、炭黑、焦炭、煤等粉尘。
2.可燃性非导电性粉尘,是指凡与空气中氧起氧化放热反应而燃烧的粉尘。如聚乙烯、苯酚树脂等粉尘。
3.悬浮状和堆积状粉尘,是指在空气中浮游成云状和浮游可能呈堆积状的粉尘,已列为火灾危险物。
(3)凡能自然挥发、分解或残存可燃气体、爆炸性气体的粉体物质,在系统输送工艺过程中(或气力输送),应视为可燃性粉尘、爆炸性粉尘。
(4)粉尘点燃温度组别见表2。
表2粉尘点燃温度
(5)化工粉体爆炸性和可燃性粉体分类,可参照《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和《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1.3化工粉体介质腐蚀性分类
(1)工程设计中应按介质性质、环境中粉体浓度和环境湿度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设备、管道和厂房的腐蚀程度类别,采取相应防腐蚀措施。
(2)干燥的粉体和吸湿量较少的粉体介质,当形成气溶胶时,对金属和建筑物腐蚀性小;当环境湿度大,粉体介质吸湿潮解量较多,形成糊状或溶(熔)状时,对金属和建筑物腐蚀性较大。依据科学试验和工程实践总结资料对化工粉体介质腐蚀程度的分类。
二、操作安全与保护
2.1布置设计
(1)操作位置要求
1.在进行设备、管道布置时,应保证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地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2.凡有行人通过的地方、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确实布置有困难时,也不得低于2m;设备与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设备布置安全距离见表3。
表3设备布置安全距离
3.连续输送机旁边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在面积受到限制的地方亦不应小于0.7m。但需注意,当上述宽度不能满足检修要求时,则应增加到保证便于拆卸所需的宽度。
4.带式输送机栈桥的通道尺寸,应符合《化工机械化运输设计原则规定》规定。
5.对于倾斜的连续输送机栈桥的通道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倾斜度在6~12°时,通道地面应设防滑条。
②倾斜度大于12°时,通道地面应设踏步,踏步顶面应为水平。
6.露天栈桥的两侧,均应设置栏杆。
7.当料仓(斗)层带式输送机采用卸料车时,卸料车行驶的两侧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卸料车距离柱边不应小于0.6m,卸料车通过处的走廊净高应满足卸料车运行检修的需要。
8.料仓(斗)层受料长孔应加篦子板或设保护栏杆。
9.带式输送机卸料长度超过30m时,应设置跨越桥。高出地面1m以上的平台或走道,应设置栏杆。
10.行走用的第子板走台或盖板,其篦子孔间隙短距方向不应大于60mm。
11.露天布置的桥式起重机应沿两大车轨道外侧设置步道,步道有效宽度一般为0.6~0.8m,步道外侧应设栏杆。当采用室内布置时,步道有效宽度一般不小于0.6m。
12.当桥式起重机采用司机室时,主滑线应布置在司机室的对侧。
13.在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上下之处,应设置直接进入司机室的扶梯和走台,其高度应保证司机上下方便,扶梯的倾角不应大于60°。
14.设计梯子、平台和栏杆,按现行的《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15.地下栈道一般应设通到地面的安全门(按土建规定)。
16.铁路运输车辆与装卸机械、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执行。
17.楼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位于铁路和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18.道口如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区及供电(滑)线处,均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灯光或音响信号。
(2)安装、维修布置要求
1.重量较大的设备或零、部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安装、维修用吊装设施。需要穿过楼层的设备及零、部件,在穿过的楼层应开设吊装孔。吊装孔一般比通过的设备或零、部件最大外形尺寸大0.5一0.6m,在洞孔上设盖板和活动栏杆。无盖板时,应设固定栏杆。洞孔顶部设吊装设施。
2.对就地检修重量较大的设备(如桥式起重机、缝式地槽用叶轮给料机等),在设备运行端头应留有检修用空间位置,并且设置吊装设施。如果同一条线上设两台时,则应在两端同时设置。
3.经常需要操作及维修保养,安装高度超过2m的设备(如斗式提升机驱动装置、给料机、阀门等),应设置操作维修平台,平台四周需设保护栏杆。
4.当采用电动葫芦时,在轨梁一端应设检修平台,如果在同一轨梁上装设两台电动葫芦,则应在两端各设一检修平台。
5.设备安装在混凝土平台上,当用地脚螺栓固定时,螺栓中心线至平台边的距离不小于0.1m,平台高度不低于0.05m。
6.封顶的料仓(斗)顶部应设检修用人孔,孔洞尺寸应不小于直径0.5m,洞口应配置轻便盖板。
7.以起重机为主要生产设备的三班工作制车间内,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在共同的滑触线上工作时,应设置检修段,其长度应大于起重机桥身的宽度。
8.滑触线的工作段与检修段的绝缘间隙,一般为30mm。
2.2机械设备
(1)转动部件的防护措施
1.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下列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①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外露的传动链、联轴器、皮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危险。
②零、部件,都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栏杆。
③输送散状物料的固定式带式输送机的头部滚简,应配置防护罩。
④带式输送机输送带张紧装置的重锺,在其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2.高架带式输送机在支架下方有行人通过之处,应在支架下方设防护网,其宽度不小于支架的宽度。
3.为防止设备或零、部件运动超过它的极限范围,必须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以轨道行驶的设备,在轨道两端尽头,均应设置限位开关和阻进器(或车挡)。对于桥式起重机,考虑到切断电源后设备的滑移,限位开关应设置在离开极限位置前一段距离,这段距离应不小于1m。
4.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5.带式输送机向上运输时,应经计算确定是否增设防逆转装置。
6.为防止物料在给料、破碎筛分或运输过程中飞溅坠落伤人,在工艺设计中应尽量降低给料的落差,同时在易于发生事故的地方设置防护罩、挡板或保护网。
①在物料落差大的振动筛筛面受料点,一般应设防止物料飞溅挡板或防护罩。
②对于落差大的块状物料,在带式输送机受料点必须设置导料槽,以防物料飞溅。
③在带式输送机垂直拉紧装置输送带穿过的栈桥楼板的孔洞,在洞口上部四周应做成翻边凸台,防止物料坠落伤人。
④带式输送机受料点一般应设在水平段。
7.带式输送机输送粘性粉体物料时,滚筒表面、回程段带面应设置有效的清扫装置。倾斜段输送带尾部滚简前宜设置挡料刮板。清除一切可能引起输送带跑偏的隐患。
8.在带式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的地方应加设防护。
9.在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起重机运行时,在两台起重机之间应设防碰撞装置。
(2)设备的防风安全措施
1.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必须配备夹轨器和地锚(地鞋),并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
2.有露天工作起重机的场所,应设置风级风速报警器,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级显示能力。在沿海地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出警报信号。
3.地锚埋设要求;应根据现场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而定;地锚坑的位置,设在起重机行走两端,当行走距离较长时,应在中间增设若干个;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在前面及两侧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
4.在风力大的地区,露天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当输送机长度超过50m时。应当设置防风装置(如挡风板、防风罩或其它设施),防止输送带被吹翻或带面物料被吹落。
2.3电气
(1)电气事故保护装置的设置原则
1.对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在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2.对在运行中如突然发生事故有可能使电机烧坏的设备,设计时应设有紧急切断电源的事故开关,开关的位置应设在操作人员能迅速切断电源的地方。
3.为了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动设备宜接地或接零。
4.电气系统应当装设短路保护装置,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保护,两相运行保护和低压保护,对同步电动机还应装设失步保护。
5.物料连续输送系统一般采用电气联锁,联锁线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经济。
6.联锁线上根据需要装设生产联系信号,集中控制时还宜装设下列信号:
①起动预告和起动过程警告信号;
②允许起动信号;
③运行信号;
④事故信号。
7.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联锁线应尽量合用起动音响信号,但车问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联锁线起动的灯光指示信号。
(2)对事故保护装置的要求
1.起重机使用滑触线时,其滑触线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低于3.5m;在室外跨越汽车通道处,不应低于6m,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采用软电缆供电时,电缆悬垂的高度亦不低于2.5m。
2.根据生产和维修安全需要,在滑触线的端部,宜装设灯光信号。
3.超过50m长的带式输送机,除了在头、尾部各设紧急事故开关外,在输送机主要通行道侧还应设拉线开关或每隔20~30m设一个紧急事故开关。
4.穿过楼层布置的斗式提升机,在头部及下部进出料处,均应设置紧急事故开关和联系信号。
5.对易产生静电的粉体物料,其设备应接地。
6.容易过负荷的粉体设备,由于起动或自起动条件严重而可能起动尖败或需要限制起动时间的交流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7.长时间运行无人监视的粉体设备或3kW及以上的交流电动机设备,宜装设过负荷保护。
8.过负荷保护一般动作于断开电源,亦可动作于信号。
9.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设备故障停车时,应使给料方向的全部联锁设备立即停车。当联锁线设有中间贮料装置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0.联锁线应能解除联锁。单机起、停按钮或开关的安装地点,应根据操作和维修的需要确定。
11.联锁线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参加联锁设备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②当工艺系统的联锁设备较少或联锁设备虽多,但工艺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工艺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③对较复杂的联锁线,或控制设备对使用环境有特殊要求者,可在控制室内远距离集中控制。
12.应在控制箱(屏、台)面板上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按钮,并根据具体情况在联锁设备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保持式按钮。
13.料仓卸料小车一般不参加联锁(微机控制例外)。当系统采用集中联锁控制时,在控制室中应显示其操作和停车位置。
14.联锁线上的破(粉)碎机、包装系统热合机、通风除尘等装置一般预先启动;系统停车时,延时停车;系统事故停车时,除本身故障外,均不应停车。
15.联锁线上的电磁分离器应先送电,系统停车时,延时断电;当采用悬挂式电磁分离器时的只能用人工断电,清除铁件。
16.联锁系统中,设备分散就地操作时,相邻设备之间,集中控制时的控制室与岗位之间,均应设往返灯光和音响联系信号。
17.对人体构成威胁的不允许接近的区域,应悬挂危险警告信号,警告信号与其他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
(3)意外启动的预防
1.对于在安装、调整、检查和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有防止误起动的措施。
2.防止误起动措施可选择以下几种做法:
①先强制断开设备的电能输入;
②在“断开”位置设多重闭锁的总开关;
③控制或联锁元件置于危险区域,并只能在此处闭锁或起动;
④具有可拔出的开关钥匙或开关箱。
(4)照明要求
1.工作照明
①必须保证操作地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照明设计按现行的《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
②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头。
2.事故照明
容易出事故或因工作照明停止,可能出现误操作的地点,均应设置事故照明。
3.检修照明
需要经常检修设备的地方应设置检修照明。检修照明可分为永久的和临时的,临时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V,在金属料仓内或潮湿处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防雷击
建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采取防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的措施。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jc/1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