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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一男子在超市买完醋后,却发现醋的味道很淡,伴随着刺鼻,酸臭的味道,经过猛烈摇晃后,泡沫消失很快,但接下来的做法,却让自己后悔不已。(案例来源: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文中皆为化名)王强住在当地的某个村庄,家里祖祖辈辈都在酿醋,当年,王强虽然年纪不大,但是也是酿醋的好手。后来,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好,市场竞争激烈,他也只能被迫改行,在附近的农贸市场,卖起了调味品。可是生意一直不火,王强想发大财的梦破灭了。几十年经营下来,王强的生意越做越不行,赚来的钱,只能解决了家庭的温饱。王强很无奈,羡慕别人赚钱,盖房买车。但是王强的身体,大不如从前了,只能将自家的生意关闭,开始回到村里,过上养老的生活。但是在一次机缘巧合之下,在超市买完醋,发现这瓶醋的味道很淡,扑面而来的是刺鼻的异味。又发现瓶内的泡沫,经过摇晃后,很快消失不见,这下,王强的黑心想法又被勾起来了。王强本来对这方面十分了解,毕竟经营了几十年的调味品,发现这瓶醋是工业勾兑的。王强冷静下来,想做假醋的生意,因为成本低利润厚,足以让王强心动。老百姓对醋的需求量大,但是辨别能力较差,即便味道有差距,下次只会换一家购买。这一点被王强利用了,觉得是发财的道路。紧接着,他就接手了一家即将倒闭的醋厂。

但是王强觉得需要合伙人,王强就把想法给女婿林峰说了,两人决定大干一场。同时,计划也被制定出来。先把经营不善的醋厂盘下来,在收购劣质醋,再找专门制作假商标的,把瓶身包装换成老字号,直接赚差价。经过王强自己的人脉,找到了制作劣质醋的黑作坊。而林峰找到了制作假商标,定做瓶身的厂家,准备工作做好后,王强和林峰就开始了假醋生意。但由于不是正规渠道,不敢打广告,但是价格低,人脉比较广,分销商却不少。王强与林峰将劣质醋,装进定做的瓶身里,盖上盖子,贴上老字号的标签,食醋就生产完成了。不懂行的人真假难辨,老百姓尝过后,不会发现什么问题。更不会为了这点钱喋喋不休,但是假醋的利润相当丰厚,高达%,是令人无法想象的发财商机。然而,他们看着生意如此火爆,让全家人参与进来。仅仅一年多的时间,他们的订单越来越多,总共累计下来,生产、销售假醋1.5万箱,涉及到的案情总金额,高达5百万余元。但王强和林峰高兴的太早,扩大生意后,钱赚的多风险在增加,事情终究败露了。

田根生是正宗老字号食醋的忠实顾客,在买到王强和林峰的假醋后,却发现味道不对,因此产生了怀疑。田根生认为假醋是食品安全的问题,制假贩假会让民众受到伤害,田根生选择报警处理,警察检测田根生买的假醋,确实发现了焦糖色,香精等等,添加剂超标的问题。除此之外,国家每百毫升乙酸是3.5克,假醋中每百毫升乙酸是1.12克,还有国家规定的苯甲酸含量是1.0克,里面的苯甲酸含量是1.6克。根据这条线顺藤摸瓜,找到生产的地方,将假醋生产窝点全部捣毁,以王强和林峰为首的犯罪团伙,已经全部落网。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1、王强与林峰制作假商标,这性质该如何定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强明知故犯,为了自己的发财梦,开始假醋生意,与林峰共同犯罪,收购劣质醋后,开始生产、销售,模仿品牌醋,中间商赚差价,获取金额高达5百万元,情节符合犯罪标准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王强生产有害假醋,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王强的收购劣质醋,再次包装,生产的假醋销售到多地,违背道义的做法,应该受到人民的谴责,再加上,王强与林峰制假售假,加入香精、添加剂等,有害食品原料,让众多群众受到危害,王强与林峰,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3、全家人参与制作假醋,是共同犯罪吗?《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本案情形,王强撮合全家人参与进来,全家人是属于典型的家庭式犯罪,全家人不仅不劝,还加入到犯罪事件中,帮助王强与林峰犯罪、涉及危害行为,是该案件的从犯,当负刑事责任,均已受到法律的惩罚。4、本案提醒我们,当身边人走上不归路时,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知法守法,才不会做后悔的事情。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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