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覆盖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RCEP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其中涉及化工行业的RCEP原产地规则税号高达多个,有利于化工品的进出口贸易。在RCEP覆盖范围内,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已经采纳类似REACH法规的化学品法规,向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化学品有可能需要事先开展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瑞旭集团旗下化规通总结了RCEP国家最新化学品管理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帮您更好地享受RCEP带来的贸易红利。年4月29日,生态环保部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12号令,简称12号令),并自年1月1日施行。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将同时废止。在12号令下,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的化学物质为新化学物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或者办理备案。已列入IECSC中,但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年11月1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及相关配套表格和填表说明的公告》(年第51号公告),对12号令中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具体的实施要求,为企业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指导。《指南》主要包括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聚合物特别规定、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重新登记、登记证变更、撤回与撤销以及登记后跟踪管理等方面内容,规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要求,指导申请人和代理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履行《办法》责任和义务。韩国REACH(K-REACH)全称为韩国化学品注册与评估法案(TheActonRegistrationandEvaluationofChemicals),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案采用类似欧盟REACH法规的登记、评估、授权和限制要求,对新化学物质、现有化学物质和下游产品进行管理,提出对首批个物质需要开展注册的要求。年12月28日,韩国环境部(MOE)决定对现行的K-REACH法规大幅度修改。K-REACH修订版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最主要的修订案,该案引入了现有物质预注册以及按吨位分阶段注册的模式,在行业中产生了较大影响。原有的个现有物质注册清单不受影响,如果企业的物质是列入第一批个指定现有物质,但尚未完成正式注册的,年7月1日之后,该物质无法在韩国本土生产或进口,必须等企业完成正式注册后,物质才能合法在境内生产或进口。K-REACH注册主体为韩国境内生产商,韩国境内进口商,非韩国生产商可通过唯一代表(OR)来完成注册义务。物质注册范围为投放韩国市场的生产/进口量超过1吨/年的现有化学物质以及投放韩国市场的生产/进口量超过kg/年的新化学物质,kg以下的新物质需完成通报即可。日本化学品法规主要涉及到CSCL和ISHL两部法规。日本经济产业省,厚生劳动省以及日本环境省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日本化审法(CSCL)。化审法分别于年4月1日和年4月1日分两步生效。该法规主要对新物质提出了注册的要求,对于新化学物质,日本境内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化审法的要求,其主要责任如下: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包括标准申报,低吨位确认,少量确认和中间体。提交年度报告如果不新属于化学物质,可划分为现有化学物质,优先评估化学物质(PACs),监控化学物质,第一种特定化学物质(ClassI),第二种特定化学物质(ClassII)这几大类,分别按照不同的要求来管理。新化学物质除满足CSCL法规外,其生产商或进口商还需满足年由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工业安全健康法(ISHL)的要求。在产品生产或进口前,企业需要完成相关申报。申报资格主体为在日本境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商以及新化学物质的进口商。申报类型包括:一般申报和低吨位申报。印度尼西亚目前也暂时没有针对新化学物质管理的法规,主要的化学品法规为《危害化学物质与有毒化学物质管理法规》,如果列入该法规附件,所有生产,进出口,运输,转移,储存,使用和处置都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马来西亚目前暂时没有新化学物质管理的法规,主要的管理法规为《环境有害物质通报与注册条例》(EHSNR),该条例于年1月提出,年正式生效,环境有害物质(EHS)需提交相关数据。环境有害物质为GHS下有危害分类的物质,或列入国际认可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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