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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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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辽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年9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有机磷农药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海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敌敌畏、速灭磷、内吸磷、灭线磷、治螟磷、甲拌磷、特丁硫磷、二嗪磷、地虫硫磷、异稻瘟净、乐果、氯唑磷、甲基毒死蜱、磷胺、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杀螟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溴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稻丰散、丙溴磷、苯线磷、三唑磷、蝇毒磷、敌百虫等28种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当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取样量为1L,定容体积为1.0ml时,28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0.3μg/L~0.6μg/L,测定下限为1.2μg/L~2.4μg/L;当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取样量为ml,定容体积为1.0ml时,28种有机磷农药的方法检出限为4μg/L~7μg/L,测定下限为16μg/L~28μg/L。
本标准测定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详见附录A。
标准原文: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鉴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长宁区环境监测站和上海市青浦区环境监测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年9月17日批准。本标准自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本标准规定了鉴定水中灭菌生物指示物(枯草芽孢杆菌黑色变种)的生物学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微生物实验室灭菌效果的评价。标准原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yf/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