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国家或有关省市已经出台了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对VOCs排放及控制,具体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药、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行业。
但由于涉VOCs排放的行业众多,各省市单独依靠现有行业排放标准无法达到全面覆盖VOCs排放控制的目标。对于无专门行业排放标准的行业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由于以上综合排放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标准限值明显偏松,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监管企业有效控制VOCs排放。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广东、厦门、四川、贵州、山东、重庆、天津、河北、陕西等地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大部分地区仍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固定污染源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多省市已经出台了工业VOCs综合排放标准,以弥补行业标准缺失的不足,对众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年6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该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自年9月1日起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注:在国家和广东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文件。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目前广东省已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和刚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两项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所有行业,但DB44/—针对涉VOCs排放进一步提高了VOCs的管控标准。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部分,将苯、苯系物、NMHC和TVOC纳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污染物项目。其中TVOC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的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待TVOC的检测方法发布后开始实施。
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当低于80%,实施浓度和处理效率双控来削减总量,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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