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如果所受工伤是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病”造成,在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广东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已经有相当多的法院判例支持了工伤纠纷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支持工伤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地方性法规、文件(以广东地区为例)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
文号:粤高法()号
5.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注:该《会议纪要》已于年1月1日废止,但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仍具参考意义——目前广东地区仍有许多最新判例的裁判观点仍与《会议纪要》的观点完全一致,可见该《会议纪要》依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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