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进行了修订,编制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炼焦化学工业是重要的煤炭能源转换产业,其产品焦炭主要供应钢铁工业,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是重要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年,全球焦炭产量6.83亿吨,产量1千万吨以上的包括亚洲5.64亿吨、俄罗斯及独联体4.13千万吨、欧洲3.73千万吨、北美1.57千万吨、拉丁美洲1.39千万吨。以主要国家来看,产量1千万吨以上的国家包括中国4.71亿吨、日本3.27千万吨、印度3.03千万吨、俄罗斯2.68千万吨、韩国1.77千万吨、乌克兰1.23千万吨、美国1.18千万吨。年~年,中国焦炭产量均居全球首位,占比接近70%。

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焦炉烟囱废气、干熄焦废气、装煤废气、推焦废气、以及物料储存、输送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管道阀门跑冒滴漏挥发气体、废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等,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

一是挥发性有机物产污量较大,如处理不当会对区域大气环境造成显著影响。据研究统计,除热回收焦炉外,行业不同炉型挥发性有机物产污系数大约为2.6千克/吨焦~2.9千克/吨焦。

二是部分污染物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具有较大危害。炼焦化学工业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包括苯、苯并[а]芘、多环芳烃等特征污染物均为有毒有害物质。

三是部分污染物具有恶臭气味,影响企业周围人们的生活。炼焦化学工业煤气净化、废水处理设施等工艺单元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含有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炼焦化学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年,年第一次修订。本次对《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调整了部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调整、更新了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调整了实施与监督条款。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新建企业自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年7月1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章节设置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发布后,现有企业需要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以满足新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改造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金保障,因此,按照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阶段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对炼焦化学工业、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标准状态、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排气筒高度、企业边界、封闭、密闭、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气相平衡系统进行了定义,来源于GB-、《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等相关文件标准。

根据对行业生产工艺及产排污分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氨、硫化氢、苯可溶物等,本标准对上述11项污染物进行控制,与GB-一致。其中,在焦炉烟囱环节新增了非甲烷总烃和氨污染物项目;在厂界新增了非甲烷总烃污染物项目,减少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项目;新增了“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源并将氨、硫化氢和非甲烷总烃作为污染物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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