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践行全流程系统优化理念,引导企业从源头控制入手,强化工艺参数控制,提高企业安全、环保、节能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根据《焦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T/CCIA),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焦化示范企业申请、评价等进行规定,作为《焦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实施的支持性文件。
第三条焦化示范企业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焦化示范企业评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装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排污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土地使用权、节能评估、职业病危害评价、消防验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企业诚信经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
第四条焦化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向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书面及电子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报告(样本见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规划等)3.企业备煤、炼焦、煤气净化、污水处理、煤气利用等工艺简介及主体设备和配套环保设施的照片4.相关法定文件的影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土地证()项目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用)水相关许可证明(10)项目节能评估材料(按国家、省、区、市有关要求提供)()项目安全评价材料管理体系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受控文件清单、必备的质量记录等),第三方认证证书等影印件;()提供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有效性的证明材料和第三方认证证书影印件;()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有效性的证明材料影印件和第三方认证证书;()提供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影印件,说明通过第三方认证情况,提供证书影印件;()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和相关方责任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企业安全管理及安全设施()提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清单,说明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提供企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记录;提供企业主要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监测监控记录,提供火灾、爆炸和有毒物质逸散等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等;()说明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标准(GB和AQ)要求。7.环境保护()提供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台账清单,提供近一年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情况记录;()说明企业原料煤、焦炭储存环节污染治理措施,说明煤粉碎、装煤、推焦、机侧炉门、熄焦、筛焦、焦转运等环节除尘抑尘装置运行状况;说明焦炉烟囱烟气脱硫脱硝、干熄焦尾气脱硫装置年运转率并提供证明材料;企业异味和VOC治理及废水处理运行情况。()污染物监测及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要求,提供近一年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废水排放口等CEMS和DCS运行记录。能源管理制度健全,提供近一年能源计量器具鉴定、校准记录;提供企业余热利用证据,说明企业能源集中管控实施情况。提供工艺技术管理实施证据()提供生产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清单;()提供近一年配合煤指标情况,说明配合煤指标变化时是否有与上下工序沟通制度;()描述企业《焦炉生产管理规程》《焦炉护炉铁件管理规程》和《焦炉炉体膨胀管理规程》执行情况并提供相关记录清单,说明加热煤气总流量、每孔装煤量、推焦电流和炉温监测采用自动控制和记录情况,提供近一年焦炉五大系数、炼焦耗热量和烟囱废气含氧量等实际完成情况;()提供冷鼓、蒸氨、脱硫脱氰、脱氨、洗脱苯和焦化废水处理单元操作记录清单,说明工艺参数执行情况。
第五条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第六条评价综合得分≥95分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炼焦行业协会授予“焦化示范企业”称号。
第七条焦化示范企业应当持续保持《焦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焦化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1.经核实存在违反《焦化示范企业评价规范》要求;2.经安全和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第九条焦化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焦化示范企业称号
1.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连续停产一年以上;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中国炼焦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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