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年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等12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通报显示,本次抽查了家企业生产的批次产品,5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家企业生产的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5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1%。食品相关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9%、4.3%、5.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方面,共抽查3个省59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1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8.8%,较上次抽查下降3.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3.8%、32.2%、28.8%。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导致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等项目不合格;二是部分企业未依照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浙江省2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28.3%、20.0%。
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方面,本次共抽查6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0.0%,较上次抽查下降12.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6.7%、42.6%、30.0%。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对标准的要求不够了解,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二是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质量管控不严;三是部分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选用价格低廉的零部件。本次重点抽查了河北省、广东省2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50.0%和8.3%。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强化抽查结果处理、开展质量专项整治、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技术帮扶。
开展质量专项整治方面,广东省、浙江省和河北省等生产企业聚集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以及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年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等12种食品相关
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等12种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家企业生产的批次产品,涉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纸杯、一次性竹木筷、压力锅、餐具洗涤剂、密胺塑料餐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复合膜袋、非复合膜袋、食品接触用纸容器、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等12种产品。其中,5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等,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家企业生产的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检出5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5.1%。食品相关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9%、4.3%、5.1%。
(二)跟踪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65家,有18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47家企业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本次共抽查4个省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近三年均未发现不合格。
(二)纸杯。本次共抽查17个省(区、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纸杯产品,发现9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7.1%,较上次抽查下降4.9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4.7%、12.0%、7.1%。本次重点对感官要求、铅、砷、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感官指标、渗漏性能、杯身挺度等1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感官指标、渗漏性能、杯身挺度。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纸杯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纸杯杯身与杯底接合不好,导致纸杯渗漏性能不合格;二是使用低定量的纸杯原纸,导致纸杯杯身挺度不合格;三是纸杯印刷未按标准要求执行,导致纸杯感官指标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16.7%、4.2%、0.0%、0.0%、11.1%。(三)一次性竹木筷。本次共抽查11个省(区、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一次性竹木筷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批次产品中,重点对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霉菌、二氧化硫浸出量、噻苯咪唑、邻苯基苯酚、联苯、抑霉唑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1%、0.0%、0.0%。
(四)压力锅。本次共抽查3个省21家企业生产的21批次压力锅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20批次产品中,有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0.0%,较上次抽查下降3.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5.0%、13.6%、10.0%。本次抽查重点对产品合盖安全性、工作压力、密封性、安全压力、耐热压、开盖安全性、防堵安全性、耐内压力、泄压压力、破坏压力、手柄连接牢固性、与食品接触部位安全要求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泄压压力。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压力锅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不了解产品标准要求;二是产品泄压窗开口不合理,加工精度有待提高;三是质量把控不严格。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为18.2%。(五)餐具洗涤剂。本次共抽查13个省(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餐具洗涤剂产品,其中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4.0%,较上次抽查上升0.1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5.9%、3.9%、4.0%。本次抽查重点对总活性物含量、pH、荧光增白剂、甲醇含量、甲醛、总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有效酸的质量分数(以H2SO4计)、总碱的质量分数(以NaOH计)、腐蚀率、砷(As)、重金属(以Pb计)、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甲醛、总活性物含量和菌落总数。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餐具洗涤剂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原辅料的质量管控不严;二是产品配方不合理或生产工艺控制不严;三是出厂检验把关不严;四是生产环境较差,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上海市、安徽省、浙江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2%、4.5%、5.6%、14.3%。(六)密胺塑料餐具。本次共抽查7个省(市)61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密胺塑料餐具产品,其中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6%,较上次抽查上升5.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0.0%、1.3%、6.6%。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三聚氰胺特定迁移量、特定迁移总量(以甲醛计)、耐干热性、耐低温性、耐湿热性、耐污染性、翘曲(地部)、跌落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总迁移量、耐干热性、耐污染性。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密胺餐具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产工艺存在缺陷以及企业对原材料选择不当或把关不严。本次重点抽查了安徽省、广东省、福建省和江苏省4个产业集中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5%、0.0%、16.7%、10.0%。(七)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本次共抽查14个省(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批次产品中,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量(以锑计)、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霉菌计数、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1,3-丁二烯特定迁移量、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等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抽查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该产品近三年均未发现不合格。
(八)复合膜袋。本次共抽查13个省(区、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复合膜袋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超范围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批次产品中,有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1.1%。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1.3%、1.1%、1.1%。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指标、蒸发残渣/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溶剂残留量总量、苯类溶剂残留量、甲苯二胺(4%乙酸)、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微生物总数/菌落总数、致病菌、大肠菌群、霉菌、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等1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溶剂残留量总量。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复合膜袋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熟化温度、熟化时间未严格控制;二是生产工艺、原材料发生了较大变化,未及时进行检验。本次重点抽查了江苏省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为3.8%。(九)非复合膜袋。本次共抽查18个省(区、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非复合膜袋产品,其中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1%,较上次抽查下降1.2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0%、3.3%、2.1%。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氯乙烯特定迁移量、邻苯类增塑剂特定迁移量、阻隔性能(氧气)、阻隔性能(水蒸气)、热封强度等1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阻隔性能(水蒸气)。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非复合膜袋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经营企业不了解产品标准要求;二是未对产品做明示质量要求;三是生产企业质量把控不严格,未严格按标准要求做出厂检验。本次重点抽查了四川省、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4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0.0%、4.0%、9.1%、5.9%。(十)食品接触用纸容器。本次共抽查11个省(市)家企业生产的批次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其中1批次产品涉嫌无证生产,已移送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检验的批次产品中,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6.4%,较上次抽查上升0.8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7.8%、5.6%、6.4%。本次抽查重点对感官要求、铅(Pb)、砷(As)、甲醛、荧光性物质、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霉菌、渗漏性能、抗压强度、端盖脱离力、轴向压溃力、快速泄漏试验和耐温试验等17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耐温试验、快速泄漏试验、抗压强度项目。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食品接触用纸容器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对于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成品质量控制不严格;二是产品在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预期用途。本次重点抽查了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安徽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中区,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9.1%、4.2%、0.0%、0.0%、22.2%、4.8%。(十一)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本次共抽查3个省59家企业生产的59批次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17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28.8%,较上次抽查下降3.4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33.8%、32.2%、28.8%。本次抽查重点对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镍、铬)和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接地电阻、冷态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安全防护、控制装置、稳定性、工作温度下泄漏电流、工作温度下电气强度、防触电、卫生结构等3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产品结构设计不合理,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导致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等项目不合格;二是部分企业未依照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浙江省2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28.3%、20.0%。(十二)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本次共抽查6个省(市)30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其中9批次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0.0%,较上次抽查下降12.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三年整体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46.7%、42.6%、30.0%。本次抽查重点对不锈钢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镍、铬)和其他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理化指标(砷、镉、铅)、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设备结构的可洗净性、设备可拆卸性和设备安全卫生检查的方便性等25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非正常工作、稳定性和机械危险、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设备结构的安全卫生性。
经技术机构分析,导致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生产企业对标准的要求不够了解,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二是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质量管控不严;三是部分生产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选用价格低廉的零部件。本次重点抽查了河北省、广东省2个产业集中区的生产企业,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50.0%和8.3%。三、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产品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整治。广东省、浙江省和河北省等生产企业聚集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以及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不合格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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