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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深圳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和《东莞水乡工业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所做的汇总与总结,希望能从中找到面向常见产业的通用性“工业上楼”厂房建筑设计指南,为项目建设做出指导。9.供电供热
9.1供电工程
(1)厂房各标准层内部布置独立的配电室,保证各个生产车间独立运作,配电室面积需求根据相关电力规范进行计算(《GB-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_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生产区的低压供电系统应独立于办公、生活等其他区域,以避免相互干扰。
(2)对电源连续性有特殊要求的生产设备、动力设备,宜设置不间断电源或备用发电装置等。
(3)电力负荷预测应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潜力,预留弹性。配电容量建议考虑增容的可能,变配电所应预留20%-30%的空间面积以保障增容需求。
(4)鼓励根据园区地形条件设置独立变电所,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5)配电站、开关站宜考虑室内形式建设,并预留足够的扩建空间,以满足配置自动化等智能电网新型技术的发展要求。
(6)鼓励“工业上楼”建筑采取双回路供电保障。
(7)园区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回路数,应根据生产工艺及设备要求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8)厂房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9)园区存在爆炸危险环境(即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10)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的有关规定。
(11)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ll接线组别的变压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园区主要通道照明用电、客梯用电、生活水泵用电、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不应低于一级负荷。
9.2供热系统
(1)园区应根据涉及产业导向和自身特点建设供热设施。
(2)园区的用热应当优先考虑城市热力管网,配套的热力系统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热电联产规划的要求。
(3)园区供热管网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应符合CJJ34、CKK28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4)园区供热系统技术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集中供热管网敷设方式应以“直埋”为主,在有条件的地方可架空;管线布置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力求平直,尽量选择人行道下敷设。
10.节能环保
10.1废气排放
(1)园区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标准或满足具体行业大气排放限值要求,原则上按较严标准执行。
(2)园区厂房应根据行业需求,设置废气排放井道。厂房内有不同生产废气排放类型,应独立设置排放井道。
(3)企业废气不应无组织排放,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安装污染排放自动a监控设备,并接入监控联网中心。
(4)园区入驻企业使用重点大气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异丙醇、氟化氢、硫酸、NH3)时,必须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购入量、消耗量及污染治理设备削减量。
10.2固废处理
(1)鼓励园区统一设置生产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需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分开设置。
(2)鼓励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废,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工业废物贮存场所,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3)鼓励使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4)“工业上楼”建筑入驻企业固废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的有关规定。
(5)“工业上楼”建筑固废处理涉及可燃性粉尘、易发生自燃的金属废弃物如铝、镁等危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的有关规定。
(6)污水处理站排出的污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7的规定鉴别,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可综合利用或进行卫生填埋;属于危险废物时,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10.3清洁生产
(1)清洁生产标准应满足各个行业最低要求,至少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行业分类参照国标GB/T-),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园区设立清洁生产准入条件,对污染较少的行业可要求达到洁净生产I级要求,对污染较重的行业门类(如重金属水污染及VOCs排气污染等),可要求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至少达到II级要求(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11.消防要求
11.1防雷接地
(1)园区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或TN-CS。建筑物宜利用金属屋面、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基础的钢筋作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
(2)“工业上楼”建筑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厂房宜按建筑分隔单元预留设备接地点。
(3)园区建(构)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的有关规定。
(4)“工业上楼”建筑内有静电防护需求的场所,静电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CB的有关规定,其中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11.2防火与疏散
(1)“工业上楼”建筑火灾危险性丁类、戊类厂房宜按丙类厂房进行消防设计。
(2)“工业上楼”建筑的消防与疏散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的有关规定。
(3)“工业上楼”建筑的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4)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工业上楼”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货梯或客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5)“工业上楼”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外墙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具体设置要求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6)“工业上楼”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米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7)同一栋厂房内各楼层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单元厂房,各单元应按其最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进行防火设计。
11.3消防设施
(1)园区“工业上楼”建筑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设置自动消防系统,多层丙类厂房宜预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
(2)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车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厂房、仓库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厂房和仓库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4)厂房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5)厂房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的规定,且设防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7)厂房内火灾报警探测器的选用应满足生产环境及建筑空间的需求。
(8)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有关规定。
(9)具有可燃气体使用的厂房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具有有毒气体使用的厂房区域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的有关规定。
11.4防火间距
(1)丙、丁、戊类厂房与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配建标准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的有关规定。
(2)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配套设施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12.建筑智能化
(1)宜采用智能化、具有高通用性和高扩展性的综合布线系统。
(2)宜采用扁平化、模块化设计的网络系统。网络系统应满足视频监控、可视对讲、互联网等业务系统的高带宽要求。
(3)宜设置智能巡更设施、智能门禁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访客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能源管理系统、云上空间系统等智能化安全保卫系统以及物业管理系统。
(4)鼓励厂房实现5G全覆盖,公共活动区域实现WIFI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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