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由来与背景
年7月1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活性炭更换通知》),按照该通知的要求,企业应该:“详细填报污染防治设施情况,明确活性炭更换频率、废活性炭处置去向等,废活性炭更换周期参照附件公式进行计算”。
其实,该要求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按照“排污许可”制度的设计思路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活性炭更换频次、废活性炭的处理处置等这类“过程管控”手段,理应纳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只是目前实操层面,大家没有去“较真”,没有将这类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载明,没有纳入强制性的监管。当前的监管多数仍是落脚在:达标排放、不超许可排放量(总量)这一根本问题上。
既然法规和顶层设计都有要求,为何该“通知”的发布仍旧引发了行业的热议呢?因为皇帝的新装即将被揭开,假戏要真做,怕是很多人受不了。
还有一个非常类似的问题: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到底应不应该纳入环保验收和监管?您可能觉得这是废话,当然要纳入验收和监管啦。但实际情况是,VOCs治理措施,特别是低浓度VOCs治理措施的处理效率,不管是验收,还是日常监测,还是监管,都尽可能回避。因为,治理效率一旦监测,将难以满足“要求”,这件事情也是“皇帝的新装”,较真不得。
二、存在的问题
活性炭更换周期和环保设施治理效率的问题都值得谈讨,下面先讨论相对容易谈讨的治理效率问题。
1、治理效率存在的问题
不管是环评报告,还是污染类项目的环保验收指南,都会对环保设施的治理效率(去除率)提出验收要求。但是,去除率真的能做到环评要求的那样吗?
生态环境部年6月11日印发了《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公告年第24号),行业人士简称“二污普”调查数据。该数据基于全国污染物的普查,汇总整理而得。
下表是注塑吹塑等工艺过程废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去处率”统计数据,通过该表可以看到,活性炭末端治理技术平均去除效率为21%,光催化+活性炭也只有24%(该表格中末端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已考虑了目前行业的废气平均收集率)。对此,环评领域的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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