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号)的规定,县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2、我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公开中地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即按照上述生态环境部文件执行。
3、33项优选特定项目具体为: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
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容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咨询建言《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网民《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中表1明确直排限值、表2是污水处理厂限值、表3表4和表5没有规定是直排还是间排限值,像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业涉及特征污染物因子排放、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情形,是否要执行该标准中表3、表4和表5相应限值?还是该标准仅适用于直排?
办理回复:
1.标准中表3、表4和表5规定为直接排放限值。
2.化工废水间接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废水中含表3、表5中污染物的,间接排放废水仍应执行表3和表5限值要求;废水中含有表4中污染物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是否具备相应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能力确定。如果接纳该生产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具备表4中相应特征因子的处理能力,纳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协商确定纳管浓度,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明晰双方责任,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如果该污水处理厂不具备相应特征因子处理能力,则应执行表4限值要求。
内容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声明:伯益说对转载、分享的内容保持中立,仅为分享、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或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伯益说将尽快删除。谢谢!
投稿、授权、商务及其他请加
历史文章推荐
省内家、省外家环评单位在闽备案另有3家未备案
核心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哪些项目可以建?《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
法律法规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
病死、病害畜禽应无害化处理、水域发现死亡畜禽需溯源《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试行)》发布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8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