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年第42期(总第期)。
其中,德州市禹城东方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片(干片)(国丰及图形商标、/12/1),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初检结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0.g/kg,复检结果:0.g/kg,标准值为不得使用。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长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肝脏积累性中毒,危害肝脏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在蜜饯凉果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g/kg。
该批次山楂片(干片)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检验结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是由于该批次产品包装标签标示为“不添加防腐剂”,所以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质量要求。蜜饯凉果中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为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未按标签标示生产。
第三方数据显示,年,青州市国丰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被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楂片(干片)39袋、没收违法所得.11元、罚款元,决定文书号:潍市监罚〔〕85号。还因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被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元,决定文书号:潍市监罚〔〕号。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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