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8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通告》,该标准自年4月1日起施行,GBZ2.1—同时废止。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接触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的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和生物性有害因素。当接触的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浓度(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就会出现健康损害。对于职业危害的接触,世界各国通常通过立法制定职业接触限值进行控制,目的是确定安全的容许接触水平,降低职业接触风险,确保劳动者避免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产生或出现不良健康效应。因此,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指导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因过度接触化学有害因素而导致不良健康效应。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绝大多数接触者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的安全水平。当劳动者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低于对应的限值时,即使不配戴防护用品,也不至于出现不良健康效应。因此说,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是用人单位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程度以及防护措施效果的重要技术依据,是实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风险交流的重要工具,也可作为设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报警值的参考值。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也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技术依据。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摘要有关因素如下:

苯,PC-TWA:6mg/m3,PC-STEL:10mg/m3;

二甲苯(全部异构体),PC-TWA:50mg/m3,PC-STEL:mg/m3;

甲苯,PC-TWA:50mg/m3,PC-STEL:mg/m3;

甲醛,MAC:0.5mg/m3;

6.2职业接触控制要点

6.2.1在制定职业接触控制措施时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接触的途径,包括经呼吸道吸入、皮肤吸收和经口摄入;

6.2.2采取的控制措施应具有针对性,能有效防止该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6.2.3应选择最有效和最可靠的控制措施,避免有害因素的泄漏或尽可能使其播散最小化;

6.2.4应定期检查和评估所有控制措施的相关要素,并保持其持续有效;

6.2.5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以及采取的对应控制措施告知所有相关的劳动者,并对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6.2.6应确保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不会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

6.3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控制要求

6.3.1劳动者接触制定有MAC的化学有害因素时,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任何工作地点的最高接触浓度(maximumexposureconcentration,CME)不得超过其相应的MAC值。

6.3.2劳动者接触同时规定有PC-TWA和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exposureconcentrationoftimeweightedaverage,CTWA)不得超过该因素对应的PC-TWA值,同时一个工作日期间任何短时间的接触浓度(exposureconcentrationofshortterm,CSTE)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STEL值。36GBZ2.1—37

6.3.3劳动者接触仅制定有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时,实际测得的当日CTWA不得超过其对应的PC-TWA值;同时,劳动者接触水平瞬时超出PC-TWA值3倍的接触每次不得超过15min,一个工作日期间不得超过4次,相继间隔不短于1h,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PC-TWA值的5倍。

6.3.4对于尚未制定OELs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控制,原则上应使绝大多数劳动者即使反复接触该因素也不会损害其健康。用人单位可依据现有信息、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制定的OELs,制定供本用人单位使用的卫生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劳动者的接触。

6.4控制措施劳动者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超过行动水平时,用人单位应参照GBZ/T的要求采取包括防尘、防毒等工程控制措施、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等技术及管理控制措施。行动水平不作为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岗位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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