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卜元卿
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意义重大。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年和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标准》对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环境污染和灌溉水资源短缺问题也日益加剧。为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保障人体健康,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修订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新修订《标准》从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出发,强化了污染物控制项目的可操作性,加强《标准》的执行效能,为土壤环境污染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依法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进一步明确农田灌溉用水来源,促进农业农村废水资源化安全利用
新修订《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或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水质监督管理”。与原《标准》相比,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废水资源化利用方面,为城镇污水和农村生活污水在农业上的再利用提供了基础保障。
首先,新修订的《标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新修订《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或者是混有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为防范有毒有害物质通过灌溉渠道进入农田提供了底线保障。
另一方面,《标准》鼓励废水分类,推动合理循环利用,体现了精准、科学、依法的管理理念,对于进一步减轻和缓解我国农业用水资源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根据《年中国水资源公报》,农业用水约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1.4%,是第一用水大户,而每年农业可利用再生水资源量为2.×m3,其中农田灌溉量为1.×m3。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农村生活污水等很少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且往往含有氮、磷等促进农作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在淡水资源缺乏且非常规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不失为解决当地淡水资源短缺的良策。新修订《标准》中规定“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可以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但城镇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入灌溉渠道也是有条件的,即要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标准》。
整合增加农田灌溉水质控制项目,为加强农田环境污染防治提供了保障
新修订《标准》整合了《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两个标准。
首先,新修订《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由27项增加至36项,根据实际需求和监测能力,分为基本控制项目16项和选择控制项目20项。基本控制项目是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安全的强制性要求,16项控制项目延续了原《标准》的规定,有利于《标准》的顺利过渡和有效实施。选择控制项目变化较大,除整合氯苯、1,2-二氯苯等8个项目外,还新增了1个项目总镍,加强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要求,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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